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9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24號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金菊即昶景企業社、宋渟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務人昶景企業社於101 年5 月間向債權人借貸時為獨資商號昶景企業社即謝金菊本人,惟該商號於102 年1 月24日變更為合夥團體,請表明所為請求之對象為謝金菊本人或昶景企業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