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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9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24號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金菊即昶景企業社、宋渟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務人昶景企業社於101 年5 月間向債權人借貸時為獨資商號昶景企業社即謝金菊本人,惟該商號於102 年1 月24日變更為合夥團體,請表明所為請求之對象為謝金菊本人或昶景企業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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