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67號債 權 人 鴻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寶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藍彬、藍東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依聲請狀所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係與債務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契約關係,請表明本件得對債務人藍彬、藍東順請求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若無法表明依據,請撤回對藍彬等二人之聲請)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