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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寶誼

  • 當事人
    鴻典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67號債 權 人 鴻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寶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藍彬、藍東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依聲請狀所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係與債務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契約關係,請表明本件得對債務人藍彬、藍東順請求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若無法表明依據,請撤回對藍彬等二人之聲請)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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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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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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