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債 權 人 楊麗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淑女即勤毅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利率(例如:按年息百分之幾,並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勤毅商行之設立登記資料,並表明其為獨資或合夥型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