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聲 請 人 神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 二、按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所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再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規定,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須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始依法得辦理止付通知。經查,系爭7 紙支票之發票日、金額均為空白,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在卷可憑,是系爭7 紙支票係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並非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復與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所定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而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