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4 日
- 原告蘇雅芬即皓瀚實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72號聲 請 人 蘇雅芬即皓瀚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發票人正確名稱為志士達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志士達交通有限公司,如為前者,請取回掛失止付通知書,並向付款銀行更正發票人欄後再寄送本院。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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