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68號聲 請 人 合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雲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