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沈懷恩(即華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華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就任為華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55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致無法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 年8 月21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3 年2 月2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