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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64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64號

聲請人
呂聯祥(即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4 月18日就任為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12 號備查在案。因尚有債權債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2 年4 月18日止(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273 號裁定),茲因債權債務仍未處理完畢,致無法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 年4 月18日起展延6 個月至102 年10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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