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30號聲 請 人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美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7 年7 月28日,而債務清償日期則登記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之清償日期,請釋明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