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號聲 請 人 徐鴻廣即升保電器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玉成、王新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升保電器行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