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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

聲請人
宏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川科技有限公司、游宇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則聲請人主張以存證信函為付款之提示,即非有據,請另行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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