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
- 聲請人
- 宏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宏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川科技有限公司、游宇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則聲請人主張以存證信函為付款之提示,即非有據,請另行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