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童若飛
- 原告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333號聲 請 人 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非訟代理人 賴家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柏霖、陳英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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