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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

聲請人
華冠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渼雅食品有限公司、邱美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人所提本票二紙所示,邱美惠乃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於公司名稱後緊連法定代理人簽名,與一般法定代理人代理公司簽發票據之形式相符,請釋明對邱美惠請求之依據為何?或撤回此部份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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