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83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鄧芫敦即兆溢企業社 相 對 人 鍾吉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芫敦即兆溢企業社、鐘吉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鐘吉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明其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