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55號聲 請 人 弓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江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