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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8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826號

聲請人
鉅富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思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宗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提示日。

三、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如原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與提示日不符,請併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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