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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武斌
相對人
大鵬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知沼
法定代理人
張伯鴻
法定代理人
張仲明
法定代理人
林武村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90年度促字第14184 號核發支付命令,並已確定在案,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於假扣押後已聲請本院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督促程序,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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