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97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相對人
- 武斌
- 相對人
- 大鵬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鴻
- 法定代理人
- 林知沼
- 法定代理人
- 張仲明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村
上列當事人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代位相對人武斌,為返還相對人武斌前依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4133號裁定,為免於假扣押而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3 號供擔保在案之擔保金,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聲請人之請求,業經相對人武斌以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95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通知行使權利案卷查核屬實,據此,聲請人向本院重複提起同一聲請,顯已無權利保護必要,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