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6號
- 聲請人
- 高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章
- 相對人
- 力田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雄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促字第19841 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聲明異議,再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61號審理在案,是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聲請本院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督促程序,並因聲請人聲明異議而轉為訴訟程序,則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