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7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42號
- 聲請人
- 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明財
- 代理人
- 張安琪律師
- 相對人
- 蔡永河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以本院85年度全字第463號核准後,聲請本院以85年度執全字第417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在案。嗣因相對人以本院97年度全聲字第322 號撤銷原假扣押裁定,並已聲請撤回假扣押程序,是原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程序既均已不存在,則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