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7號
- 原告
- 雀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雙慶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縈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正
- 訴訟代理人
- 杜哲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宏
- 訴訟代理人
- 翁魁隆
- 被告
- 陸軍步兵第203旅
- 法定代理人
- 朱庸邦
- 訴訟代理人
- 許騏鵬
陳智正
利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被告陸軍步兵第203 旅有無獨立之編制(如獨立之人事、會計、政風等)及組織法依據?
㈡後備907 旅之承辦公務員,原係如何審核、認定系爭營區福利站之設置管理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並請提出內部簽呈等相關資料。
㈢被告所提出「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授權依據(母法)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