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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406號

變賣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406號

聲請人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王世塗

被繼 承 人 蔣清(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得經親屬會議之同意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蔣清為單身在臺官兵,已於民國64年2 月16日死亡,聲請人依法為其遺產管理人,且經本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247 號民事裁定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承認繼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聲明權利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均已屆滿。現被繼承人遺有坐落於桃園縣龍潭鄉○○段000 地號(面積23.1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及同段527 地號(面積126.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之土地2 筆,因有該2 筆土地之其他共有人申請價購,爰聲請鈞院許可變賣上開遺產。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除戶謄本、土地謄本、民事裁定、新聞紙、本院查覆書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惟查,本件被繼承人與其他土地共有人間,並無任何應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法律關係存在。從而,本件聲請自不符首揭變賣遺產之要件,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40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變賣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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