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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24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催字第247號

聲請人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陳良濬

被繼 承 人 蔣清(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蔣清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蔣清(男;民國17年03月26日生;民國64年2月1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里○○鄰○○路○段106巷1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蔣清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前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催告期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者,即歸屬國庫。

如有被繼承人蔣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上開期間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蔣清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蔣清(男;民國17年3月26日生)為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64年02月16日死亡,在台無親屬,繼承開始時,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之服務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影本、土地登記謄本二份為證,依法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准對被繼承人蔣清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24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