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5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6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