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
- 原告
-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憲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7萬4,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892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9萬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