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原 告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7萬4,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892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9萬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