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

原告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7萬4,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892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9萬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