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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漢權姚重珍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和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喬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4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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