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號
- 原告
- 冠詮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昌隆
- 訴訟代理人
- 林楊鎰律師
- 被告
- 泓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蘇千祿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24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萬701 元外,尚應補繳6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