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號原 告 冠詮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昌隆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 告 泓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玲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24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萬701 元外,尚應補繳6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彥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