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號

原告
冠詮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昌隆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告
泓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玲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複代理人
張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24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萬701 元外,尚應補繳6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