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協力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木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7 月24日102 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3,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