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協力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木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7月24日102 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3,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