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萬鬃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39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