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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萬鬃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39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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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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