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陳金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16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90,360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均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