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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16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90,360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均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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