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陳金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之反訴上訴駁回。
反訴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反訴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