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反訴上訴駁回。 反訴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反訴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