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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日

             書記官 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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