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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貴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本訴之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反訴之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分述如下:

㈠本訴部分: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0,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㈡反訴部分: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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