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5號
- 原告
- 原方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韻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桂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620,557 元,應繳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