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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易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安江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8,0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1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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