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易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安江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8,0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1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