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1號
- 原告
- 力田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雄
- 被告
- 高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128,693 元,應繳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