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4號
- 上訴人
-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國
- 被上訴人
- 謹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6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1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