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4號上 訴 人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國 被 上訴人 謹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6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1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