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宏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春華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兆將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即
- 被告
- 上一人法定
- 代理人
- 許朝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判決主文欄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