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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郭琇玲

  • 當事人
    鑫技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9號原   告 鑫技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阿敏 被   告 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5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37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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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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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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