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卓立婷
- 原告徐弘信
- 被告徐富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338號聲 請 人 徐弘信 相 對 人 徐富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項關於「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石宏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家事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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