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490號聲 請 人 林福龍 相 對 人 白詩達 關 係 人 林雪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白詩達(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福龍(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白詩達之監護人。 指定林雪莉(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另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選定監護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條、第1111 條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111條之1 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福龍為相對人之配偶、關係人林雪莉則為相對人之長女,而相對人白詩達於民國102 年9 月2 日因於任職之富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廠內處理PU封膜工作,自樓梯上從高處落下,造成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左側蜘蛛網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雖經送醫但不見起色,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選定聲請人林福龍為相對人白詩達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林雪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遭職業災害致成殘障之揭事實,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病歷及出院病歷摘要等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相對人現居處(即至善天下護理之家,地址:桃園縣龜山鄉○○○路00巷00號)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陳炯旭醫師面前訊問相對人,經法官點呼相對人年籍資料,相對人插管臥床,無法言語回應。據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於工作時從樓梯高處跌下;並經關係人林雪莉在場表示同意擔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而鑑定人陳炯旭醫師除在場表示:相對人無法自理日常生活,其餘詳如鑑定報告等語外,並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鑑定結果:白員應為腦傷致器質性失智症之個案。目前無生活自理之能力,無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之能力,故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白員腦傷至鑑定日僅3 個多月,一般而言黃金恢復期有6 個月左右,但白員至今僅能自行張開雙眼,無明顯其他改善,故未來即使有部分改善之可能,其範圍應屬有限。...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 一) 理學檢查:躺臥在床上。插有鼻胃管、尿管。左側顱骨仍維持缺損狀態。眼睛可以自發性張開,瞳孔大小分別為4mm/4mm ,光反射反應正常。四肢肌力減弱為1 分;雙側上之深部肌腱反射呈明顯異常增強之反應,為3 ~4 價,雙側下肢則為1 價。( 二) 精神狀態檢查:意識昏迷。外觀顯病態樣。注意力無法集中。態度無法配合。情緒無不穩之表現。無法有自主性之行為。無法言語。無法以言語、文字、動作與之溝通。思考內容無法測知。無法完成一般簡易智能測驗。( 三) 日常生活狀況: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須由他人經鼻胃管灌食,大小便失禁,經導尿管排尿。洗澡、更衣等一般生活皆無法自理。無生活自理之能力。( 四) 無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之能力等語,有102 年12月20日旭字第000000 0-0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聲請人向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經本院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進行訪視,該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02 年11月22日以桃姚字第102548號函所附之監護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略以(見本院卷第35至第38頁):㈠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因替相對人辦理馬上關懷補助,需設立郵局帳戶,經龜山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建議提出本案聲請,後續也利於替相對人職災賠償事宜。㈡相對人受照顧情況:相對人現住至善護理之家,接受契約式機構照顧,因無行動自理能力,生活起居仰賴機構人員照料,相對人兒子也居住在機構貼身照料相對人,關係人則在固定周末到機構輪替照顧相對人,而聲請人部分則是幾乎每天到院,除陪伴外,亦會和相對人談話增加刺激。就醫回診部分,主要由聲請人陪同,目前每月兩次和僱請救護車接送。實訪所見,相對人穿著合宜無異味,機構環境也整齊乾淨無異味。未來照顧規劃,考量家中照顧能力不足和照顧不易,目前仍以機構照顧型態為主。㈢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現住至善護理之家,由機構人員和兒子協助照顧生活起居,而相關開銷由聲請人負擔,若該月無法支應,聲請人則會請求相對人公司暫行墊付,但前提為聲請人在相對人受職災傷害部分不得提告公司,公司才會協助請領相關職災賠償,若職災賠償核發,公司也要求償還先前墊付之醫療花費。但因目前家中無力負擔相對人開銷,也僅能屈就相對人公司之要求。㈣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現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和負擔相關開銷,相對人就醫事項也聲請人安排為主。聲請人稱關係人不擅中文,無法閱讀瞭解相關文件資料和獨自辦理相對人事務,而兒子又是菲律賓籍、不懂中文,目前家庭也無其他親屬可協助,因此僅聲請人能擔任監護人,替相對人處理職災理賠和訴訟事宜。本經訪員說明,聲請人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監護人,但因關係人緣故,又氣憤改口要關係人自行擔任和處理,或稱自己不處理,是否就有其他人會負責,因個人情緒致使擔任監護人意願上反覆不定。關係人本欲共同監護,經訪員、相對人教會友人在旁釐清說明後,考量相對人事務辦理之便利,故也同意由聲請人獨自監護,關係人則在旁作監督。㈤關係人林雪莉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女兒,此次輔助聲請人處理相對人事務。雖初始關係人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乃因聲請人未向其說明即要其放棄相關權利,其後經訪員和教會友人協助說明後,關係人則稱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聲請人也表示由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時對其作監督並管理相對人職災理賠金。㈥建議:本案之聲請人林福龍為相對人的配偶,關係人林雪莉為相對人女兒。相對人現住護理之家受照顧,相對人兒子也自菲律賓來台看護相對人,關係人也在下班後至機構提供相對人照顧支持,目前相對人事務主要由聲請人負責,開銷由聲請人負擔,不足則由聲請人要求相對人公司暫時墊付。因相對人為菲律賓籍,在台也僅有聲請人、關係人兩名至親可協助處理相對人事務,故選( 指) 定林福龍擔任監護人人選,林雪莉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林福龍具擔任監護人意願,林雪莉具會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受照顧情形,聲請人、關係人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家屬對相對人有照顧意願和照顧事實,...請鈞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五、綜合上開事證,並審酌聲請人林福龍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白詩達之配偶,具有監護意願,且平日即由聲請人林福龍主責照顧、處理事務並負擔照護費用,而相對人目前之受照顧狀況亦屬良好,堪認對相對人應會有最妥善之照顧,故如由聲請人林福龍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此較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林福龍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白詩達之監護人。至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考量關係人林雪莉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且為相對人白詩達之長女,並現為協助照顧相對人之人;是由關係人林雪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對人財產狀況之責,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是由關係人林雪莉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林雪莉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監護開始時,聲請人應與關係人林雪莉於2 個月內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雅慧 --------------------------------------------------------附 件 注 意 事 項 一、監護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後二個月內,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開具方法請見下「二、」之說明),向本院陳報。 二、開具財產清冊方法 1.請至財政部國稅局申請「受監護宣告人」最近一年度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如受監護宣告人有不動產(土地或房屋),請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其全部土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3.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 (1)陳報狀、(2)財產清冊 4.請將上開 1. 2. 3. 等全部文件郵寄至本院 ★信封註明: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