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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胡湘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提起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521,442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聲請人應依期限補繳。

二、提出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暘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資料。

三、提出茂暘公司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確實存在之等證明文件,並陳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以供本院另行發函調查。

四、提出茂暘公司前5 年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並請說明目前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種類。

五、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債務人清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聲請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註明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並檢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並載明無債務人)。

六、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 個月之部分)及普通債權人,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債權名稱、性質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等內容,並檢附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釋明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茂暘公司之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機器設備、辦公設備、電腦通訊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及商品存貨之財產價值及估算之依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破產財團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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