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周珮琦
- 法定代理人莊永富
- 原告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7號聲 請 人 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及所得資料。 二、提出聲請人前5 年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並請說明目前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種類。 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聲請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註明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並檢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契約書及票據影本)。 四、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 個月之部分)及普通債權人,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發生原因(例如進貨、運費、借貸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等內容,並檢附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釋明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光海公司之動產(財產狀況說明書第三項)之財產價值及估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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