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7號
- 聲請人
- 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永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及所得資料。
二、提出聲請人前5 年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並請說明目前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種類。
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聲請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註明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並檢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契約書及票據影本)。
四、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 個月之部分)及普通債權人,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發生原因(例如進貨、運費、借貸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等內容,並檢附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釋明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光海公司之動產(財產狀況說明書第三項)之財產價值及估算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