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地球村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怡
- 相對人
- 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停止執行須以有上開程序之進行,以確定其實體上權利義務時,法院認「有必要」或聲請人陳明願供相當擔保後,始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鈞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92752 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就聲請人於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桃園分公司處之存款債權聲請扣押,數日後即會核發移轉命令准予相對人收取存款債權。惟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現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再審中,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受難於補償之損害,為此,聲請人願以新台幣(下同)110,186元供擔保【第二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為2 年,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之利息損失,即110,186 元(1,101,863 ×2 ×5%=110,186 )】,請准裁定於再審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提起再審之訴(102 年度再易字第118 號),固屬實在。惟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92752 號)業經本院執行處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核發執行命令為強制執行行為,且其所提再審之訴亦於102 年12月25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再易字第118 號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在案(見本院卷第12至14頁民事判決),可見聲請人聲請停止前開強制執行事件應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實益及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