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7號
- 聲請人
- 黃興業
- 聲請人
- 黃崧洋
- 聲請人
- 廖黃和英
- 聲請人
- 黃妙英
- 聲請人
- 黃舒伶
- 上五人代理人
- 黃廷維律師
- 相對人
- 春壁農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貴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600,000元,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