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8號
- 原告
- 黃忠孝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政律師
- 被告
- 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係為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1,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