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胡家榮 被 告 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慶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2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