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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號

原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被告
李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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