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被 告 李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