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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2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告
顧政源
被告
保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天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此所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係指因財產權起訴,須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者而言。次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被告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訟,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之主張尚無法據以認定,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若干,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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