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0號原 告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瑋瑩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江世亨